중국은 2018년 2월 28일 양안 경제문화 교류 협력을 강화하기 위한 방안으로 대만인에 대한 우대정책을 실시한다고 밝혔다. 아래는 중국이 발표한 내용(중문) 一、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加快給予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 1. 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企業 (以下簡稱「台資企業」) 參與「中國製造 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支持台商來大陸投資設立高端製造、智能製造、綠色製造等企業並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設計中心,相應享受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持政策。 2. 幫助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 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大陸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3. 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大陸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在大陸註冊的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課題) 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對台灣地區知識產權在大陸轉化的,可參照執行大陸知識產權激勵政策。 4. 台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5. 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6. 台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製改革。 7. 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大陸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 70% 執行。 8. 繼續在中西部、東北地區設立海峽兩岸產業合作區,鼓勵台資企業向中西部、東北地區轉移並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大力推進台商投資區和兩岸環保產業合作示範基地建設。 9. 台資農業企業可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 10. 台灣金融機構、商家可與中國銀聯及大陸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 11. 台灣徵信機構可與大陸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 12. 台資銀行可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二、逐步為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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