황안 / 황안WEIBO |
一、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規定者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經查大陸公安部發布之「關於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點,明定大陸居民不得具有雙重身分。是故,無論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依兩岸各自主管之法規,只能有一個戶籍。
二、 臺灣地區人民如欲在大陸地區定居,依大陸地區公安部發布之「關於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受理審批工作通知」,須先經書面申請審核符合條件後發給「批准定居通知書」(同時收繳臺胞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臺灣身分證件和出入境證件等),在效期內持憑向定居地之公安部門辦理「臺灣居民定居證」。換言之,藝人黃安如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應無法再持用中華民國護照及臺胞證,而必須先向大陸公安部門申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大通證),再向移民署申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始得合法入境。
三、 移民署接獲檢舉藝人黃安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如確有其事,依前開規定推論其應無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及臺胞證,移民署基於對入出國境旅客查驗旅行證件真偽之職責,將於藝人黃安入境時依法查驗,必要時發給通知請其接受詢問。如經詢問後知悉藝人黃安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將依「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之規定,通報戶政事務所及相關機關辦理後續事宜。
四、 至於國人是否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調查,並非移民署職權。為能及時掌握動態,各相關機關於知悉時亦應主動通報。針對本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亦已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進行查證。